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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凤阳县**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龙诉被告凤阳县**管理中心不履行工伤待遇核定支付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告凤阳县**管理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龙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工伤待遇核定支付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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