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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孙**、赵**、方**不服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孙**、赵**、方家瑞诉被告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徐**、孙**、赵**、方**称:原告徐**等四人系霍邱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是全民事业单位编制兽医,工资由财政供给。1997年之后被告没有发工资,还将原告的全民事业职工身份改为企业用工身份,原告等人要求纠正并补发工资,多次进行申诉。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尽然捏造证据,导致原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后由霍邱县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处理。为此要求追究诬告陷害原告的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四人名誉损害的精神抚慰金各20万元,并补发四人的工资及退休金。

被告辩称

被告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辩称:1、原告要求追究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刑法调整范畴,原告应提起刑事控告或者刑事自诉,不是行政赔偿案件。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应由被告赔偿。2、原告要求补发工资和退休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皖政(1980)142号文件规定:畜牧兽医站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纳入集体劳动用工计划。1995年,原告等以集体工人身份重新由人劳局进行工资套改,此后大集体兽医身份一直没有改变。1997年,我县根据省市统一安排,经考试、考核从大集体兽医中补充92名同志纳入编制管理,其身份也转为国家聘干,四原告因成绩差未能被聘用,因而未纳编制管理,其身份待遇没有改变。工资供给渠道非财政供给,2004年起,县委、县政府以基本生活补助的形式,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我县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助。2009年底,我县绝大多数集体人员自愿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孙**、赵**己参保,现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徐**、方**未参保,故不存在退休问题。从程序的角度上讲,集体工人身份的劳动报酬争议应先行仲裁,法院不应直接受理,也应驳回起诉。综上,被告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被侵害人违法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身体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证据没有证明被告霍邱县畜牧兽医局对四原告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身体伤害的行为,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单位补发工资和退休金的诉讼请求,不是行政诉讼范围,早在2009年四原告就提起过行政诉讼,被霍邱县人民法院(2009)霍行初字第16号和六安**法院(2009)六行终字第28号裁定不予受理,现四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诉讼,应予驳回起诉。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孙**、赵**、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孙**、赵**、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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