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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乡规划局与赵*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宣城市城乡规划局颁发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了获取“涉及向阳路所有拆迁中上述的房屋,有多少房屋有规划许可证,又有多少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这一信息,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了规函(2014)第28号《宣城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函》,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原告不服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复决字(2014)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未能公正处理。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规函(2014)第28号《宣城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并责令被告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没有为申请人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义务,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为一个拆迁项目中所涉及的所有被拆迁房屋哪些有规划许可证,哪些没有规划许可证,系要求被告为其搜集政府信息并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案件已经受理,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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