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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漳**责任公司与漳平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岩漳**责任公司因安全生产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岩漳**责任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在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2014年4月3日作出的《整改复查意见书》中认定“在建的漳永高速公路在该石场爆破警戒范围内;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会对正在施工建设及以后投入使用的漳永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隐患”认定事实不正确,被上诉人却以爆破警戒范围内作为判断标准,其认定事实是错误的。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撤销被上诉人不予漳平市白石坑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改判为支持上诉人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漳平市白石坑采石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漳**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提起诉讼,这是完全正确的,应予以维持该认定。2、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漳**监局于2014年3月30日以及2014年4月4日作出的退回上诉人采石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材料的行为,这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确认漳**监局退件行为合法。3、上诉人龙**限责任公司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理解,本案安全距离的认定应以《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强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为准。4、原审不采纳一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1是错误的。5、2013年12月26日上诉人龙**限责任公司就知道了本案系列行政行为,之后双方还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上诉人龙**限责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上诉人龙**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督管理局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漳**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提起诉讼,这是完全正确的。2、漳*高速认为应当适用《公路安全管理条例》是错误的,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应是由《爆破规程》进行管理。3、一审认定“本案被告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不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判决不当。请求:依法改判,进行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岩漳**责任公司在原审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是:1、撤销被告201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4年4月3日《整改复查意见书》中认定“在建的漳永高速公路在该石场爆破警戒范围内;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会对正在施工建设及以后投入使用的漳永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被告不予漳平市白石坑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退回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仅对上诉人龙岩漳**责任公司的第2个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未对第1个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简单地以第1个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提起诉讼”而不处理,属于漏判,依法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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