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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州**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公**支队第三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通警察直属一支队第三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通警察直属一支队第三大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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