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诉状以余**食局、余干县规划局为被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占有的物权,消除障碍,恢复消防通道,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其理由是:被告粮食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严重侵犯了私人财产合法权益;被告规划局下达了停建通知书,开发商却加速违规完成工程,规划局与开发商有勾结之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余**食局、余干县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在2009年7月16日,已超过五年,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以余**食局、余干县规划局为被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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