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闫*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杨*晋升、邢*、被上诉人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