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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要、闫**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闫*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杨*晋升、邢*、被上诉人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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