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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李**的起诉状。李**在起诉状中称,九十年代初,起诉人和丈夫及父亲李**(已经去世)在父亲李**承租的青岛市市北区合江路12号房屋内经营饭店。1993年底,原市北区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北区拆迁办对合江路片进行拆迁,市北拆迁办在1995年7月已经撤销的情况下,仍于1995年11月与起诉人签订房屋安置合同。1996年市北拆迁办未按照合同约定给起诉人安置网点房,给起诉人安置的是公共厕所,令起诉人无法接受。后经了解,新建的合江路网点房早在未完工时,就已全卖掉,根本没有给起诉人预留安置网点房。2014年起诉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合江路在拆迁及后来的安置过程中存在很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青岛**委员会、青岛**市管理局、青岛市**开发公司监管不力,致使起诉人全家自1996年以后,一直住在过渡房中,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委员会、青岛**市管理局、青岛市**开发公司履行给予起诉人不低于拆迁时、当地居民同等条件所得到的房屋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的本次起诉属于不动产拆迁安置纠纷,而涉诉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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