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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袁**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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