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青岛市**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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