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青岛市**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鞠**、王*等与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青岛**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姜*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青岛城**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解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