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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解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北计生费征字(201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查实:被执行人解某某与李某某于2014年5月4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孩)。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青岛市2013年度统计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227元的四倍计算,决定对被执行人解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40908元。被执行人解某某需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全额交至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经审查: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将其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送达给被执行人解某某。解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社孩子会抚养费也未提起复议和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被执行人解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内既未起诉也未履行,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解某某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40908元及欠缴的滞纳金(自2015年3月2日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被执行人解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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