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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财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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