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财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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