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不服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城法行强拆字(2012)第01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鞠**、王*等与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裴**、黄*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青岛**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姜*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