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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不服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城法行强拆字(2012)第010002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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