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鞠**、王*等与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青岛市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李**与青岛**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青岛**发管理局、李沧区现代商贸区建设办公室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青岛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