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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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