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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戴**的起诉状。戴**在起诉状中称,青岛**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审批备案:青建备字第2014-104号《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起诉人属于该地块的居民。2015年6月7日起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内容。该《备案证》于2014年7月29日办出,青岛中**有限公司、青岛市李**社区居委会在不具备办理《备案证》条件,对于备案所需资料,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的方式申办《备案证》。而青岛**委员会却违背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将不具备办证条件的1号、2号“A-1-1地块”办理了《备案证》。经了解,2015年6月7日该地块上,应审查的工程设计有的没有验收,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环保工程验收工作等均未进行,在2014年7月29日前尚不具备办理《备案证》的条件。可见青岛**委员会审批的编号2014-104号《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青建竣备字第2014-104号《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诉讼费用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诉要求撤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因不动产(建设工程)提起的行政诉讼,该建设工程位于李沧区,故不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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