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与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等九人诉被告被告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等九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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