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诉被告微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对原告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事项作出了答复,原告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王**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泗水**备中心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盛**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济宁**会保险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邹城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卜**、张**与微山县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微山**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