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因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371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第371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审查范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