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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莘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莘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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