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莘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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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聊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阳谷县七级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仙**、孙福贵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