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立行字第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其起诉是基于自身的职业病,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十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法院不受理的情形,从实体内容上看,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东昌**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已就待遇问题与市属破产企业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协议书,并已实际执行。现上诉人作为破产企业职工起诉要求纳入聊城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