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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孙福贵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香成、仙宝丽、孙福贵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立行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2001年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替村民签了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湖**事处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依据此合同上报作出土地登记,使违法变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u0026rdquo;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事处是适格的被告。原审裁定以土地承包是村民自治范围,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东昌**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u0026rdquo;《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u0026rdquo;第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u0026rdquo;故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管理权,土地的承包、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上诉人请求判令湖**事处和齐**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承包权并分配给上诉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八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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