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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立行字第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三里村于2015年5月5日出具的《回复土地确权事宜》中关于u0026ldquo;该村沉沙池所占用的土地1800余亩并未进行确权u0026rdquo;的说法不正确。三里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从未属于过三**委会所有,而是分别属于各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审裁定u0026ldquo;以1800余亩土地使用权属于七级镇三**委会u0026hellip;u0026hellip;不具备起诉该行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u0026rdquo;的理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东昌**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卷宗中所提交的由阳谷**里村两委出具的《回复土地确权事宜》,对该村沉沙池地引黄入卫工程占地1800余亩未能确权登记的原因作出了说明。该《回复土地确权事宜》证明,该村沉沙池所占用的土地并未进行确权,即未确定每户村民的土地面积,故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仍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诉人所提交的材料均不能证明聊城市水利局、聊城**管理处建设的沉沙池工程占用了上诉人的土地,故上诉人与该沉沙池占用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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