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魏**等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魏**、魏**不服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聊人社工伤中止茌(2015)70011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魏**、魏**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恢复了魏**工伤认定一案的审查程序,原告认为本案的诉讼已无审理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服被告对魏**工伤认定一案的中止程序,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被告恢复了对该案的审查程序,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魏**、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魏**、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