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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龙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英诉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确认拆除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英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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