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英诉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确认拆除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英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刘青海与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与汝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史**、任*等与洛宁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赵**等与孟津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洛阳**限公司与洛阳市水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偃师**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