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偃师**源局、第三人朱占稳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莲诉被告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占稳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