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莲诉被告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占稳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刘青海与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与汝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史**、任*等与洛宁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赵**等与孟津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洛阳市洛龙区九九老年公寓诉洛阳市**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偃师市府店镇府北村七组与偃师市人民政府、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冯**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洛阳**关办事处、洛阳**信访局、洛阳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