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帖*、原审被告马*、乔*、赵*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帖*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乔*的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退还上诉人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