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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秀芹、杨**、杨*及原审第三人河北锦**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秀芹、杨*、杨*及原审第三人河北锦*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了本案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也导致了错误的判决。请求撤销(2013)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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