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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吴**、吴**、吴**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吴*、吴*、吴*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一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张*,被上诉人李*、吴*、吴*、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长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一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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