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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张**与东风**公司商用车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诉被告东风*公司商用车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因需继续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98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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