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诉被告东风*公司商用车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因需继续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98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吴**、吴**、吴**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陈**、河南**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秀芹、杨**、杨*及原审第三人河北锦**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竹**因与被上诉人赵**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荣**份有限公司与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恒聚和商品混凝土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高**、高*、段**、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宪*、张**、刘**及河北锦**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山西乾**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司)、上诉人朱**因与原审被告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宪*、张**、刘**、原审第三人河北锦**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