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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刘**因诉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龙镇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五龙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3月,刘**所在泽**委会对个人建房用地进行清查,刘**宅基地总面积为65平方米。1992年3月15日,刘**向所在的村委会缴纳了200元,用于自家门前闲散地使用费。1996年,村委会就刘**的宅基地四至进行确定。2012年左右,刘**超出确定的宅基地面积建设厨房和门楼。2013年,五龙镇政府强制予以拆除。2014年11月,刘**再次在拆除过的土地上建房,并在林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刘**立即停止违法建筑行为听候处理的情况下,依然未停止施工。五龙镇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向刘**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其三日内自行拆除。2015年1月27日,五龙镇政府作出五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在未办理合法占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泽下村浪沃自然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限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对该建筑自行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七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五龙镇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本案中,刘**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宅基地面积建房,被告对此进行了调查并综合其他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刘**认为其已交过200元闲散地使用费及其所在村庄系偏僻山区所建房屋不是在规划区内,也不影响任何人权利的理由不充分,刘**要求撤销五龙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一、五龙镇政府作出的五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五龙镇政府适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对刘**作出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刘**修建门楼和厨房所占用的土地并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五龙镇政府未提供相关规划材料证实刘**所占用土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二)五龙镇政府对刘**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刘**享有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和五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五龙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一、五罚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在其居住房屋外面加盖房子,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刘**所在的村庄在规划区内,该村制定过规划。五龙镇政府未提供刘**所在村的村庄规划,是由于该村发生过一次大火,把该村庄的规划烧掉了。另外,五龙镇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对刘**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并要求其在3日内到该镇城建办陈述权利,但刘**放弃了。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七十三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刘**曾在案涉房屋所在位置建设过厨房和门楼,并被五龙镇政府于2013年强制拆除。刘**以其已向村委会交过200元闲散地使用费,及其所在村庄系偏僻山区所建房屋不在规划区内,也不影响任何人权利为由,主张其重新建设的案涉房屋合法,但刘**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重新建设的案涉房屋所用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重新建设的案涉房屋已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刘**主张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五龙镇政府在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刘**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故刘**主张五龙镇政府的处罚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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