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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靳如意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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