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靳如意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王**与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龄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同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政府、陶**与王彩虹土地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静、王**、王某某与博爱县金城乡人民政府确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道办事处撤销通知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温县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治安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周**与焦作**理局、焦作市**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5
周**与焦作**理局、焦作市**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6
周**与焦作**理局、焦作市**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