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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依法作出人口征决字(2015)第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人口征决字(2015)第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该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尹**的驿人口征决字(2015)第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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