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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限公司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建**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及人民陪审员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汉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方*,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余**、雷**,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武汉建**限公司因分别向二被告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武汉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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