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武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要求撤销被告武汉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作出的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区食药监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并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区食药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沈**、吴**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照原告冯**撤诉处理,视为其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合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冯**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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