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林业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贾**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林业局已经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原告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刘*与武汉**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储备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百营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武汉**委员会、武汉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增与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武汉**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福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