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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武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林业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贾**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林业局已经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原告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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