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宜昌**管理局行政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宜昌**管理局于2015年3月27日在《宜昌市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审批表》上对原告陈**作出的工伤待遇核定意见行政行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4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宜昌太**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同年5月4日通知宜昌太**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年5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王**,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柳祥军、刘*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