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月30日本院收到伍**与徐**的起诉状,起诉称宜**福利院将起诉人伍**的转工指标非法挪用给他人,给起诉人伍**及其家人造成重大打击,要求判决宜**福利院为二起诉人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补偿因侵权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其他经济损失4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
经审查,二起诉人的上述诉求均系劳动争议及侵权赔偿范畴,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二起诉人伍**、徐**的上述诉求已于2014年向本院民事审判庭起诉,本院判决后,二起诉人不服而上诉,宜昌**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伍**、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