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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昌财与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温**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称1966年2月,湖**委派出“社教工作团”到当阳开展“四清运动”。1966年9月30日,当阳社**社教分团负责人甘**在群众大会上宣读了《关于小学教师转正定级的通知》,温**被批准转为正式教师,从1966年10月1日起执行。1966年12月,当阳市教育局(原当**育局)破坏“四清运动”成果,废除《关于小学教师转正定级的通知》,伪造制作了《关于小学教员转正定级函》,否认温**转正定级的事实。直至1978年,当阳市教育局(原当**育局)才为温**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保卫“四清运动”成果,恢复执行当**工作团下发的《关于小学教师转正定级的通知》,撤销原当**育局下发的《关于小学教员转正定级函》;二、当阳市教育局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温昌财请求撤销及另行恢复执行的行政行为均发生在1966年,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温昌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温昌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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