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何**、何**、何**诉状称:2001年12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将三起诉人母亲周*于1989年10月13日取得的土地与房产登记在第三人胡*名下。2000年4月30日周*去世。三起诉人认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何**、何**、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