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贾**等与南漳县武安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贾**、贾**、贾*青诉被告南漳县武安镇人民政府申报并发放抚恤金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贾**、贾**、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贾**、贾**、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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