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贾**、贾**、贾*青诉被告南漳县武安镇人民政府申报并发放抚恤金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贾**、贾**、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贾**、贾**、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