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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大悟**资待遇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湖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大悟立收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上诉人是大悟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安置的人员,不属于聘请人员发放临时工资待遇,是历史遗留问题。上诉人2000年11月8日办理编制手续,大**教委确定上诉人当时工资每月628.5元,大**才中心同意推荐安置。2014年3月3日,大悟县教育局补办了上诉人15年大悟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补办了上诉人15年档案工资、执行工资,然而,大悟三中一直不落实,原告也不能上岗从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以上事实说明,落实上诉人工资待遇问题是大悟县教育局的行政职权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于1995年12月入伍,1998年12月退伍。1999年11月17日,大悟县人民政府以(99)悟退安字第054号《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通知书》,将张**安置到大悟县教育局,大悟县教育局将张**安置到大**三中学从事保卫工作,并于2000年11月18日确定了张**的工资标准。现上诉人现要求确认大悟县教育局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期间少发其工资124673元,并补缴入职以来欠缴的各种保险待遇的事项,属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及养老保险的落实问题,可由用人单位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该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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