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启发、方**、廖*不服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廖启发、方**、廖*于2015年4月10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嘉鱼县**村委会分8亩土地给起诉人承包。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嘉鱼县**村委会剥夺起诉人的承包经营权,将起诉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至他人名下,导致起诉人多年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巨大损失。起诉人起诉要求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嘉鱼县**村委会落实起诉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官桥镇人民政府及官桥镇**委员会落实其承包经营权,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