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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启发等诉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嘉鱼县官桥镇白湖寺村委会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启发、方**、廖*不服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廖启发、方**、廖*于2015年4月10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称,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嘉鱼县**村委会分8亩土地给起诉人承包。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嘉鱼县**村委会剥夺起诉人的承包经营权,将起诉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至他人名下,导致起诉人多年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巨大损失。起诉人起诉要求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嘉鱼县**村委会落实起诉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嘉鱼县官桥镇人民政府要求官桥镇人民政府及官桥镇**委员会落实其承包经营权,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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