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建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建始**管理局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以请求按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直接支付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