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建始**管理局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以请求按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直接支付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李**与建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建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利川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恩施土**州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胡**等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建始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雷**与建始**源局、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与巴**政局、第三人舒**、宋**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巴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建始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