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安诉建始县国土资源局、建始县**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雷*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安于2015年9月1日以该二被告的行政行为受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雷**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李**与建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建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利川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建始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舒*与巴**政局、第三人舒**、宋**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巴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建始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樊**与建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岩**任公司与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