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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建始**源局、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安诉建始县国土资源局、建始县**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雷*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安于2015年9月1日以该二被告的行政行为受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雷**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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