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不服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衡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