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田述礼土地征收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市**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资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