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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何民建、曾**与汝**利局、汝城县热水镇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何民建、曾**与被告汝城县水利局、汝城县热水镇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原告周**、何民建、曾**与被告汝城县水利局、汝城县热水镇人民政府达成了协议。原告周**、何民建、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何民建、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何民建、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何民建、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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