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何民建、曾**与被告汝城县水利局、汝城县热水镇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原告周**、何民建、曾**与被告汝城县水利局、汝城县热水镇人民政府达成了协议。原告周**、何民建、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何民建、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何民建、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何民建、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