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张**及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滕**林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滕**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发扬,原审被告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原审第三人滕**的委托代理人滕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7月1日,上诉人王**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