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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如祥诉被告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对原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林权权属争议做出裁决这一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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