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郭**诉被告始兴县公安局马市派出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刘*与韶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城市规划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张*海诉被告韶关市**政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李**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名诉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九联村委会大沙洲上村村民小组诉被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九联村委会大沙洲下村村民小组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甘*良诉被告韶关市**源分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韶关市**车维修部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与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仁化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仁化县房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某某诉仁化县国土资源局、仁化县闻韶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仁化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邓**诉被告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